第一条 首次申办《设备维修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向协会提出资质证申请并填写申请书一式叁份。 第二条 资质证申请类型分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和延续申请。 (一)首次申请:申请单位对其企业及维修设备产品首次申办资质证提出的申请。 (二)变更申请:资质证在有效期内,持证单位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维修设备产品及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资质证提出的申请。 (三)延续申请:资质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提出的申请。
第三条 申请条件 申请资质证单位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维修设备(配件生产)所申请的产品。 (二)有与维修设备产品(配件生产)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维修规模、维修经营场所和维修技术能力。 (三)具备所申办维修设备产品一个及以上主要零部件(配件)生产能力、成品组装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的其它生产设备。 (四)具备满足维修设备(配件生产)的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检测的设备和条件。 (五)有满足要求的维修设备(配件生产)的生产工艺和维修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 (六)其它有关条件 第四条 申请资质证的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生产有关规范规定,满足企业安全生产需求。 (二)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维修产品应保证安全性能,经过必要的安全评估、论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 (三)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四)有供审核与检验所需要的样品。 第五条 申请单位申请资质证时应做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设备维修资质认证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承担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 (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担因侵权引发的相关责任。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提供的检验样品为申请人生产,承担由于提交虚假信息及产品引发的相关责任。 (四)积极配合资质认证初审、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相关工作,自觉接受协会监督检查。 (五)严格按照通过协会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维修产品的生产,正确使用资质证书,承担因不严格执行技术文件或擅自变更技术文件引发的相关责任。 (六)持续稳定地保证维修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因维修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缺陷引发事故带来的相关责任。 (七)交纳资质证申办及监督管理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 申请资质证产品属下列产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被最终裁定或判决属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被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已被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立案的产品。 (二)被暂停或淘汰国家产品管理目录的产品。 (三)其它不予受理的产品。 申请材料 第七条 首次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申请书,含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近期基本信息。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单位为非法人的还应提交所属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产品申请说明,应标明型号、规格等性能符合国标、行标及其它专业标准。 (四)提交上年财务审计报表、产品产量、产值、品种等信息资料。 (五)维修产品技术文件,包括依据标准、图纸、使用说明书、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 (六)申请产品与已取得维修资质证产品属同系列的,应提交差异性说明文件。 第八条 变更申请资质证内容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变更后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产品技术文件变更后的相关技术文件。 第九条 延续申请应提交资质证申请书,并注明延续申请。 第十条 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提交的维修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一)产品标准: 申办资质证的维修产品应有明确的产品标准,维修产品标准可直接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也可根据相关标准编制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 1、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时,选用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标准规定的维修产品使用条件应适合企业实际情况。 (2) 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包含该类维修产品的通用安全标准。 (3) 标准规定的维修产品性能能满足关于维修设备安全使用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在满足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属安全技术要求最严的标准。 2 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需确定具体结构,技术参数、性能要求、或某些技术要求超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申请单位可制定维修产品技术条件,作为所执行标准的必要补充。 3、无可直接选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维修产品、申请单位需提交产品企业标准。 (二)维修产品图纸 1、提交产品图纸种类 (1)煤矿、石化行业隔爆型电气产品应提交反映产品隔爆结构的全部图纸及电气原理图;本质安全型产品提交及本安性能的全部图纸、电气原理图、PCB板图;其它电气产品应提交电气总图、电气原理图、外壳结构图及保护装置图纸等。 (2)机械类及其它维修产品提交维修产品总图及产品安全性能的图纸,复杂维修产品应提交电气原理图、液压原理图、制动系统图。 (3)系统或装置类产品提交构成框图及组成部件的相关图纸。 2、维修产品图纸的基本要求 产品图纸应能充分反映产品的结构、组成,符合GB/T4457-4460《机械制图》等的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1)维修产品名称、型号、技术参数、技术要求等应符合维修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 (2)正确表达各部分的构成,明细表中应列出产品主要零部件的型号、材质。 (3)防爆电气产品的隔爆结构、隔爆参数等应符合GB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规定。 (4)标题档中应有设计、审核、批准人签字 (三)产品使用说明书 维修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照GB/T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要求编写,并满足以下要求: 1、标注产品依据标准; 2、明确产品用途及适用环境; 3、有详细的主要部件选配须知,对安全类相关零(元)件部件应列出其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等内容,并注明不得随意变更产品的配置。 4、有必要的安全警告性语句。 (四)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表中应明确维修设备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和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单位,纳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管理的零(元)部件应列出相应的证书编号,并全部纳入申请单位的受控管理。 初审 第十二条 协会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内容为: (一)首次申请 1、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办条件的要求; 2、申请单位的维修产品是否满足资质证申办要求产品基本条件; 3、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4、其它相关内容。 (二)变更申请 1、递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其它相关内容。 (三)延续申请 1、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持证单位及其申请延续的产品是否符合延续的基本条件; 3、其它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协会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与申请单位签订申办合同,明确协会及持有资质证过程中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初审不合格,发出未受理通知书,申请单位应在发出未受理通知书之后30天内按要求补充申请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附则 第十四条 延续申请需在资质证有效期届满前2-3个月提出。 |